旌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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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6775632521/202005-0002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深度解读】安徽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发成深度解读《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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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深度解读】安徽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发成深度解读《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5-14
【深度解读】安徽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发成深度解读《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20-05-14 09:14 来源:旌德工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该《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A

徐发成:《条例》的出台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引领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法治安徽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


Q

记者:《条例》的监督主体是谁?            


A

徐发成:《条例》明确了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03


Q

记者:《条例》的监督组织如何设立?      

A

徐发成:《条例》规定,各级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04


Q

记者:《条例》的监督内容主要是什么?

A

徐发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条例》在第十七条中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特殊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05


Q

记者: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A

徐发成:《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监督组织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登记办理、调查核实、沟通协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突出柔性协商调处,有利于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又强调刚性依法监督,有利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执法形成合力。


06


Q

记者:《条例》正式施行前,工会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A

徐发成:为全面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省总工会、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和各级人社部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并筹备组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目前,各地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职工、行政执法人员和各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谋划建立监督组织,为《条例》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07


Q

记者: 《条例》正式实施后,如何保障落细落实?   


A

徐发成: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省总工会组织实施“五个一”系列宣传活动,即编印一本《操作指南》,举办一次骨干培训班,选聘一批监督员,举办一次线上线下专题知识竞赛,开展一场《条例》咨询等,为《条例》实施营造氛围、创造条件,保障规范有序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工会要精心谋划本地区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要以市、县(市、区)为重点,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机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敢于监督,切实维权、工作高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为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人才支撑。要定期研究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加强对基层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范性、实效性。

《条例》实施后,县级以上总工会和部分规模以上企业工会要率先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条件的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分步组建、示范引领,逐步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延伸,逐步达到全覆盖,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公布投诉举报受理地点、电话和邮箱,切实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