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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校舍维修改造运行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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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校舍安全工程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校舍维修改造运行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2-23
校舍维修改造运行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23 10:23 来源:安徽省民生工程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推进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使用,更好地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2〕15号)和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运行及管养职责

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运行及后续管养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规范管养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一)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结合实际,加大管养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学校应建立由校长、副校长、资产管理员和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养护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切实把校舍及附属设施管理好、养护好、使用好。

(三)校长是校舍管养的具体责任人,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爱校护校教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管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校舍管养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管养措施和运行维护

校舍管养措施主要分为:排查鉴定和维修改造两部分。排查鉴定包括安全性排查、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等;运行维护包括日常维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等。

(一)排查鉴定的一般要求

1.安全性排查。由学校负责,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校舍安全的,在学校开学前,必须进行校舍安全性排查。

2.可靠性鉴定。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单位进行。主要包括:安全性排查中发现校舍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校舍安全隐患的;经过大修或加固的校舍,使用满5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3.抗震鉴定。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主要包括: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所提高;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校舍;可靠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校舍。

(二)运行维护的一般要求

1.日常维护。由学校负责,应经常性进行校舍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墙体、楼地面、地下室、水电安装、栏杆扶手、消防设备和门窗玻璃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

2.大修改造。由学校负责,依据鉴定结论,编制大修改造计划和预算,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在落实改造资金后,按照相关基建程序实施。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3.抗震加固。由学校申报,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抗震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方案和图纸设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三)管养和维护申报程序。学校应于每年年初,初步拟订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筹集方案,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估算维修资金,研究资金来源,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突发性校舍安全隐患或校舍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作为应急项目另行安排资金,及时处理。未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扩)建、拆除、出租(借)校舍,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校舍。

    三、管养资金

各地要根据学校的在校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地区差别和管理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定每年校舍管理养护所需经费。校舍养护应根据校舍的资产属性确定养护资金来源,确保有稳定渠道并安排到位,建立健全校舍管理养护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校舍管养资金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对管养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各个学校应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将管养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四、管养制度

(一)建立校舍管养考核制度。研究制定校舍管养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纳入省对市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建立校舍管养预警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和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校舍管养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校舍管养责任人,确保校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对疏于管理和养护,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本方案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