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工作。 (二)协调社会各界扶贫工作,联系市直机关、县级领导的定点扶贫工作,协调全县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三)负责对扶贫开发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有关扶贫财政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
(五)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宣传和调研,承担全县扶贫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设以下内设股室:
(一)办公室(督查考核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党建、保密、培训、政务公开、财务、后勤保障,协调社会扶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扶贫开发重要政策措施、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全县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督查、巡查日常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办理,配合做好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服务工作。
(二)项目产业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发展规划及扶贫开发措施,指导协调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拟定扶贫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并进行分析,制定扶贫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年度项目的初审、编报,衔接工作,负责年度项目计划的下达、检查、验收工作;指导协调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工作落实,负责组织实施“雨露计划”。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党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局所属事业
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负 责 人:谭守正
办公地址:旌德县政务新区2号楼6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563—2352910
邮政编码:2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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