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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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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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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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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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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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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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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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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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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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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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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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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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致训词指出:改革转制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目前消防救援队伍正在改制过渡期,仍执行原《消防救援队伍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第二条:消防救援队伍抢险救援勤务,是指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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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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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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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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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应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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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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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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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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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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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遗失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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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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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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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及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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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通知》(皖消防〔2011〕117号):为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打好“清剿火患”战役,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要求,总队决定在10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各市要积极做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各项工作,确保抓出成效。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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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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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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