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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003-001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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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3-25
旌德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表
发布时间:2020-03-25 15:31 来源:县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调整类型 调整依据及理由 备注
1 应急局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56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6项,整合23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1.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2.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4.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取消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相关文件资料。
主要理由: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  第12号取消。
 
2 应急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新增 对应的权力事项,依据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新增。  
3 市场监管局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三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取消 取消。《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已被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废止。  
4 市场监管局 产品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取消 取消。《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已被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废止。  
5 城管局 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对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处罚 取消 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主要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