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的规定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对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确认。现将确认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报送备案;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