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404-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执法依据】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发布日期: 2024-04-17
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404-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执法依据】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发布日期: 2024-04-17
【执法依据】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4-04-17 16:10 来源: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2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3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4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5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6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7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8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9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10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11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12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3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14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15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16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7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8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9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20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21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22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3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24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25 行政许可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26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27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28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9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30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31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32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33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34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35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36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7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38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39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40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41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42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43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44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50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53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5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1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2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3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6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7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68 行政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75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80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9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97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02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20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40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50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54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69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72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85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88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89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90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9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95 行政处罚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96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1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12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233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2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237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238 行政处罚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239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240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241 行政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46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2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24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250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251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5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53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54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255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56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257 行政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259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60 行政处罚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62 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6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64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265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67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68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6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70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71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72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73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74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75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76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77 行政处罚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7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80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81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82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83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284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85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8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87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88 行政处罚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289 行政处罚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90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91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92 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29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294 行政处罚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9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29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98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300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301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302 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303 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304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5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6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07 行政处罚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308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09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310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311 行政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12 行政处罚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13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14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315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31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17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18 行政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3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20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321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322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323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24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325 行政强制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32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327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28 行政强制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
32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330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331 行政强制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332 行政强制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333 行政强制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33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335 行政强制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36 行政强制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337 行政强制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338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33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34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341 行政强制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34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343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344 行政强制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34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4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34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348 行政强制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4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350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351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352 行政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353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354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355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356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357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358 行政确认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359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360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361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362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363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364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365 其他权力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366 其他权力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367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368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369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70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371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372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373 其他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374 其他权力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