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1912-00026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1912-00026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旌德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12-18 17:02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核技术应用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旌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2)密封放射源、辐照装置、加速器及其它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3)非密封放射源丢失、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4)发生地震、洪涝等大范围自然灾害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5)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脏弹攻击等发生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及其它辐射事故等;

在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1.4.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 统一指挥、协同处置。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是指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为成员。

2.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领导小组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定全县辐射应急响应方案,根据应急方案负责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县政府和省、市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审定辐射事故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同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2.4 专家组

专家咨询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习、情报信息的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 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5.1 辐射监测组

辐射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测。视情邀请省市有关辐射监测单位监测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5.2 现场控制组

现场控制组由县公安局指派的人员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进行现场警戒,组织隔离区人员疏散。

2.5.3 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监测发现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人员和物体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清洗室对隔离区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

2.5.4 医疗救治组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指定医院和医务人员组成,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人员健康评价和医学随访。

2.5.5 舆论信息组

舆论信息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县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辐射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 信息报告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工作情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确认属于辐射事故2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由县辐射应急机构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在2小时内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30分钟内向省、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县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并在上级有关应急机构的指挥下进行处置。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县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省市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有关单位提供支持。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处置,县辐射应急办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4.2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得到控制,当前污染情况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并且无继续扩大的可能;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得专家组意见,向县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受污染的物品等已妥善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洗消;

(3)受放射源照射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1)涉事单位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并向县辐射应急办报告;

(2)根据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立即组织人员携带仪器设备寻找丢失的放射源;

(4)联系卫生部门,迅速救援受照射人员,控制非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 县级响应措施

(1)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辐射事故和无人员伤亡的较大辐射事故由县辐射应急机构处理;根据情况可向省市辐射应急机构请求技术支持。较大的辐射事故中有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伤残的,上报省市辐射应急机构处理。

(2)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抢救受害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向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

(3)各镇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启动响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指导事故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

(4)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派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组成监测技术组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等工作。

(5)县公安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在控制组,按照专家组意见,设立隔离区,疏散人员,对现场进行有效控制。负责开展事故中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6)县卫健委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组赶赴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有效救治。

5.3 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区域的监测工作,确定污染区域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请求省市有关部门支持。

5.4 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应急处置人员根据现场状况制定疏散路线,协助有关部门保障群众安全撤离。根据需求可在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所,切实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6.1 信息通报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做好与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 信息发布

发生辐射事故后,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辐射事故处置完毕之后,县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整理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信息等材料;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行动措施;

(3)分析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事单位进行指导,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

7.2 总结报告

县领导小组审议县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总结报告后,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问责建议。上报县政府及上级辐射应急机构等。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经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县辐射应急办应每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县辐射应急办统一组织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人员的培训。

8.3 应急物资储备

县辐射应急办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物资装备。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辐射应急办每2年开展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