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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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新条例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新条例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8 14:28 来源:旌德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内容

(一)概念的修订。

 1、将政府信息的概念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将 职责改为行政管理职能,强调了政府行政管理职责与功能作用的辩证统一。

3、对谁保存谁公开原则进行了补充和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不应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案例解析1:

马某向H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H市政府审查后作出告知书,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鉴于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建议您向H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马某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告知书违法,并责令H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H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系H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给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局各直属单位的文件,H市政府为被抄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上述规定明确了,由保存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为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该条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属于H市政府保存的从H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取的信息,属于H市政府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H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开。马某认为H市政府应公开该文件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H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二)重新确认立法的目的    

1、确认一种态度: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将一种态度写入条例。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增加了主动公开的范围。

以列举形式在原《条例》主动公开范围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3、通过概括性形式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

1)信息及时更新。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2)信息动态调整。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3)场所的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4、取消三需要,继续降低依申请公开门槛。

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修订后的《条例》删去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

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

(三)不予公开或处理的内容

1、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案例解析2:

成都市某公司向Q区政府申请公开政府办公室函件,Q区政府在审查后,发现该文件系对区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报告的回复,根据《政府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


2、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采取的措施。   

1)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2)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注:数量、频次,需要根据行业和地方的特点综合判断)

3、逾期不补正不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重复申请的不予处理。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非成品信息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名不副实的申请排除答复。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7、有法定获取渠道的依法办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避免超期限提示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原《条例》为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期限。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