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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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8096456/201911-00012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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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1-18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8 16:12 来源: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开放发展战略,支持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进出口结构调整,壮大外贸企业实力,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扩大对外投资合作及招商引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四)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国际惯例。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费用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市级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提高资金项目执行进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省商务厅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省财政厅负责批复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情况等,研究制定当年我省外经贸促进政策,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出口企业信用保险、境外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

(二)调整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支持产贸融合,扩大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等新型贸易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

(四)鼓励我省外贸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和省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

(五)引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六)完善外经贸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企业孵化等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济效益较好,积极吸纳就业。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骗汇、骗税、骗补、走私等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在信用系统上无不良记录。

(六)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部门申请。

(八)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九)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和年度资金使用重点,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有关文件要求准备材料,按时报送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由各市商务局、财政局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资金支持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省商务厅在组织审核时可以引入有关技术和产业方面的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在确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外贸实绩及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吸纳就业等社会贡献情况。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公示结果及省商务厅文件及时下达资金,各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安排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原则上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在确定支持项目前,要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将“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总结”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市商务部门要对上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视情况对各市总结报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实向同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以后三个年度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17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