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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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29/201909-00051 组配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信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解读材料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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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信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解读材料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09-26
【文字解读】《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9-09-26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的必要性

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广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部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也多次建议和提案,要求我县在城区对烟花爆竹实行禁放管理。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一是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多地考察学习、通过召开座谈会、将意见稿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和旌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旌德公安在线微信公众号、旌德局外人等途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定》);二是将本《规定》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

(一)划定限制燃放区域。确定城区“东至和顺家园、梓阳学校、丁家村和孙家滨;南至姚家田、资福禅寺、南长岭(公墓区域除外)以北;西至西迁S217线(含高铁站);北至县消防大队、城东路延伸段、S323线以南和西迁S217线交会处(含新文科政府安置区和徽水岸小区)”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确定禁止燃放时间。综合考虑千年传统民俗,确定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四00时至24时,除夕00时至正月初二24时,正月十五00时至24时,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三)确定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类型。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内,个人可以燃放在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内购买标注“个人燃放类”的C、D级烟花爆竹。

(四)严肃查处违规燃放、经营行为。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城区承办宴席等服务的宾馆、酒店、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责任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由旌德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