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5.《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6.《关于印发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2015〕175号)旌德县安监局工作职责:(二)内部管理事项 14.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具体工作;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
旌德县安监局、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关于印发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2015〕175号) 旌德县安监局工作职责:(二)内部管理事项 9.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
综合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
3 |
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关于印发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2015〕175号) 旌德县安监局工作职责:(二)内部管理事项 9.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
综合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
4 |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综合安全监管股(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
5 |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二、“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 3.《关于我省启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工作的函》(皖安监明电〔2009〕19号):省通信管理局已同意我局在安徽省启用“12350”特服号(通信函〔2009〕19号)。 |
办公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布 |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 《关于印发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2015〕175号)旌德县安监局工作职责:旌德县安监局工作职责:(二)内部管理事项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 |
综合安全监管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 |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 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五)省安全监管局。 |
综合安全监管股 |
拟上市(挂牌)企业 |
8 |
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
已作出公开承诺,根据服务对象履职需要提供服务。 |
办公室 |
申请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9 |
安全生产合格证书遗失补证、损毁换证 |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第三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安监人〔2013〕124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七、证书管理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25.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
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
全县直管行业企业相关人员 |
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
全县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危险化学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1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综合安全监管股 |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 |
1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
全县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