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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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085800/201810-00038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旌扶办〔2018〕71号
生成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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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旌扶办〔2018〕71号
生成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19
关于印发《旌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00:00 来源:县扶贫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旌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1日

 

 

旌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旌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8〕8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及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

第五条  村级和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励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各扶贫电站相关村可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县供电公司的专户,并由县供电公司划拨至相关贫困村,各相关贫困村按照每年初制定的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分配;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次年一季度前结转至县财政局的专户,并由县财政局划拨至相关贫困村,各相关贫困村按照每年初制定的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分配。

第七条  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县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县扶贫办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十条  本细则由旌德县扶贫办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