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扶持
1.用地扶持。对集约用地的招商选资项目,实行土地优先供给。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推行先租后让,过渡期为5年。生物医药等产业化项目运营前五年(不含建设期,建设期在投资合同中另行约定),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超过50万元/亩的部分,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
2.租赁厂房。对标准化或定制化厂房的项目享受租金铺底扶持政策,开发区可依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和税收实际情况,给予标准化或定制化厂房租金“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扶持年限不超过5年;五年后,企业可按照市场评估价参与竞买,超过建设成本部分全额奖励。
3.设备购置补助。对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以增值税抵扣票等有效凭证为准),按设备投资额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4.生产要素补给。被确定为生物医药等重点科技创新企业的,自当月起,3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2元/吨、0.1元/千瓦时和0.2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废”处理费按实际发生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财政补助。对生物医药等健康制造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对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6.融资担保贴息。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4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两年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担保业务,担保业务费率超过1%的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二)基金扶持
7.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县设立办事机构。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按程序在我县备案并设立办公场所正常运营的,给予开办费5万元补贴,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按房屋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8.鼓励基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县开发区科技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按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补贴,专项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核心团队。
9.引导基金支持园区项目。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县开发区企业资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且资金使用在本地满一年的(如管理多支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其投资园区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核心团队。
(三)特别扶持
10.鼓励新药注册申报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对于落户园区的生物医药类企业,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申报临床并获得受理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三期临床,申报生产或者申请新药证书并获得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1.鼓励仿制药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鼓励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落户我县开发区的企业研发、申报获得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3.支持生物医药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经核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自主研发费用达500万元/年以上,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给予企业研发费用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四)其他扶持
14.科创团队扶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科创团队申报省、市、县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旌德县招才引智奖励实施办法》兑现奖励。
15.科技创新支持。支持企业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兑现奖励。
16.招引项目奖励。对成功引进县外项目的法人组织或个人,经项目投资主体确认后给予奖励。境外投资项目或者省外外资企业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县外投资项目的,按第三方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