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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旌德县“促进土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旌办发〔2017〕57号
生成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07
【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旌德县“促进土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7 00:00 来源:县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旌德县“促进土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旌德县委办公室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旌德县“促进土地流转”专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皖办发〔2017〕2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宣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四个不能”底线,推进“三权分置”改革,探索通过建立“交易中心+担保池+收储中心”,完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

(一)设定贷款程序

贷款程序除抵押物的认定、评估按照本方案执行外,参照《旌德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政办〔2015〕19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贷款主体

下列两种类型主体可以成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

  1. 土地承包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
  2. 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

(三)流转土地经营权取得的认定

  1. 一次性流转取得:新型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与农户签订流转协议、一次性支付流转期限内全部费用取得经营权;
  2. 书面授权取得:新型经营主体也可以以承包户出具的书面授权书,取得在授权期限范围内的经营权,凭流转合同和书面授权书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四)土地经营权估价

  1. 估价主体:成立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合作银行、县产权交易中心、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农委派员组成,在具体地块评估时,所在乡镇分管负责人、农业站长、贷款人、承包人共同参与。
  2. 估价原则: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要区分土地利用现状、所在位置和周边土地流转费用等综合因素,合理评判。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要做到一次评定,三年不变。
  3. 附属设施估价:对土地附属设施和作物的价值,纳入到土地经营权价值范围内一道评估。在违约情况下,不能分割的附属设施和农作物随经营权一道转移。

(五)抵押贷款的发放

合作银行按照《旌德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政办〔2015〕19号)规定的流程,办妥相关手续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三、规范贷款管理

(一)合理设置抵押期限

一是抵押期限不得长于贷款人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二是银行或者收储中心均不得以贷款未收回为由,在流转经营权期限外继续占有标的地经营权。

(二)规范贷款用途

贷款可以用于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购买生产资料、购置大型农用机械、农业设施建设投入,银行根据支出用途直接将款项划至对方银行账户,贷款人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也不得将贷款用于日常周转和弥补流动现金不足。

(三)落实代偿与债务追偿

违约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合作银行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2. 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同步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由担保池和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担;
  3. 土地经营权收储中心对抵押的土地进行收储,并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所得在扣除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流转费后,按约定比例分别补充担保池和归还合作银行;
  4. 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约定比例分别补充担保池和归还合作银行。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交易中心十担保池+收储中心”

  1. 产权交易中心:县农委和县林业局负责,2017年8月底前,按照“集中、统一、规范、便利”的原则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设置交易事项,按交易事项制定交易流程,承担交易信息登记、审核、发布以及组织交易。利用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经营权抵押登记,涉及到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收取,承担中介服务职能。
  2. 担保池:县农委和县林业局负责,2017年8月底前,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池纳入林权收储资本金体系,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实行按约定比率承担违约担保责任并承诺先行赔付,鼓励银行放大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
  3. 土地经营权收储中心:县农委和县林业局负责,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收储中心和林权收储中心合并,实行统一运营。在贷款人发生违约时,抵押标的物的土地经营权由收储中心收购并放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收购款用于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此外,收储中心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收购存储部分土地经营权,面向市场公开交易。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管理,加强领导。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工作在旌德县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工作领导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专项办公室,负责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建设、贷款管理和违约收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委。

(二)严格程序,密切配合。银行、财政、农委、乡镇要各负其责并做好协同配合:银行负责严格按照贷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发放贷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落实担保池和收储中心的资金;农委要加强方案和制度建设,引导各方开展好有关工作;各乡镇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主体开展贷款、协助开展抵押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和贷款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严明纪律、稳健审慎。工作中要切实遵循市场规律,严格贷款人资格审查、抵押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贷款担保协议签署等程序,落实稳健审慎原则。坚决杜绝不符合程序贷款的发生,严禁出现“人情贷、关系贷”现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中共旌德县委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