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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文号: 旌价〔2017〕22号
生成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07-18
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00:00 来源:县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市物价局公布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结合我县清理情况,现将国务院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4项,其中: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6项,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5项,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3项。清理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详见附件。

二、取消和停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矿业权交易收费、建筑工程交易收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退出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和本县涉企收费清单。

三、放开省管的律师服务收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和县管的房产测绘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需情况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县物价局《关于我县房产测绘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旌价〔2017〕1号)文件即行废止。

四、《安徽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暂按现行收费规定执行。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鉴于本县没有机场,未核定。

五、清理后公布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见附件)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退出新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所涉及的批准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收费监管政策,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各相关经营服务者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附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旌德县物价局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定价权限

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

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国务院主管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费收费优惠有关事宜的通知》(民航发[2008]4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0]8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综计发[2013]2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

详见文件

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2

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国务院主管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飞行校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21号)

详见文件

民航飞行校验中心

3

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国务院主管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外国及港澳飞机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08]2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59号)

详见文件

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4

渔港收费

国务院主管部门   

《渔港费收规定》(农[渔政]字[1993]15号,2011年修订)

详见文件

渔港经营人

5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

国务院主管部门

《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第11号)、《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第8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5 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

详见文件

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引航机构

6

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国务院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

详见文件

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单位为各商业银行。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收费单位为银行卡发卡行、清算组织和收单机构

7

司法鉴定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详见文件

司法鉴定机构

8

公证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5〕154号

涉企部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公证机构

9

产权交易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1〕285号、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5〕212号

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产权交易机构

10

河道船闸过闸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政府68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316号、皖价费〔2006〕240号;省物价局皖价费〔2006〕16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皖价费〔2009〕23号、皖价费〔2009〕52号、皖价费函〔2011〕31号、皖价费函〔2011〕299号

详见文件

河道船闸经营管理单位 

11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

详见文件

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12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县无机场,未核定

 

机场地面运输服务机构

13

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暂按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经费字〔1997〕3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详见文件

县汽车客运站

14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宣城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宣价费〔2013〕15号)

详见文件

危险废物处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