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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908-00328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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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8-06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6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黄福林 委员:

您提出的“ 严格规范农村建房审批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有明确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面积等做了明确规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发挥村镇规划的引导作用,逐步将农民建房纳入统一规划,并提示建房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改变随意占用土地建房的现象。

您提出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房屋安全质量等问题不在我局的职责管辖范围内,还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