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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908-00324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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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08-06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6 00:00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曹小兵委员:

您提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采砂许可应分离的议案”已收悉,现就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开发商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并不代表就获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矿产资源了。

由于我县属于丘陵山区地形的实际情况,加上财政收入紧张,根据县政府要求,所有的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均按现状出让,出让地块场地平整工程及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我局认为出让地块土石方不属于资源,可以由竞得人自行处理。

 

 

 

答复单位: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