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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806-00240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房屋征收双榜公示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18〕58号
生成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6-12
索引号: 003260588/201806-00240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房屋征收双榜公示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政办〔2018〕58号
生成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6-12
关于印发《旌德县房屋征收双榜公示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2 00:00 来源:《旌德县房屋征收双榜公示制度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旌德县房屋征收双榜公示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情况公示表》

 

 

 

2018年5月14日

旌德县房屋征收双榜公示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阳光透明,确保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宣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查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其他区域房屋征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双榜公示”制度。

村(居)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等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查核工作。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信息分级进行公示;

(四)组织对双榜公示期间有异议情况进行查核;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

(六)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七)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

稳工作。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房屋(公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具体位置、产权属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相关证照等情况。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户主)姓名、房屋具体位置、产权属性、拟安置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及与被征收人(户主)的关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性质和用途。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公示房屋用途。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登记信息和群众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补偿安置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初审。

第七条  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初审认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方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双榜公示”:

(一)在房屋征收区域内醒目处和村(居)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投诉举报电话。

(二)县房屋征收部门将一榜公示结果在村(居)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级媒体上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渠道,并公布县房屋征收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每阶段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主体应当保证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完整无缺。县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双榜公示期间群众投诉举报会同县国土资源、住建和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留档备查。纪检部门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纪律问题进行处理。

公示中有举报反映且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补偿安置的情况,应当在下一阶段公示前(对第二榜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补偿安置前)适当范围内公告取消。对实名举报反映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  双榜公示工作应当成立查核组。查核组由分别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村(居)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察委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查核两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举报案件。

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职责进行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的各种登记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

(二)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局)对被征收人的土地面积、土地属性、房屋面积、房屋性质和房地产证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无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件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和用途、性质的认定进行审核;

(三)县住建委(规划局)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县市场监管局对营业证照等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期进

行审核;

(五)县公安局对拟补偿安置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依据户籍档案信息标注户口迁移轨迹;

(六)县卫计委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独生子女等资料进行审核;

(七)县民政局对被征收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资料进行审核;

(八)县纪委监察委对群众反映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丈量登记和附属物(构筑物)登记,应当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登记工作应当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登记资料和影像载体应当于登记工作完成后,应按“一户一档”统一封存保管。

房屋丈量登记表和附属物(构筑物)登记表应当绘图规范,项目清晰,字迹无涂改,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的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按照项目管理类档案和分户补偿安置类档案分别整理归档,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集中保管,同时报县房屋征收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村(居)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房屋征收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县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制定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项目实行专项监督监察制度。纪检部门应当参与征收项目的重要决策,监督实施中的议事制度落实和公正廉洁情况,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

房屋征收项目可以成立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开展监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在征迁补偿安置中,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偿安置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利益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村(居)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县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对不符合县人民政府相关补偿安置政策、帮助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暗示或指引被征收人越级上访等行为的,应当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谋取私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双榜公示”中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和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旌德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