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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0588/201912-00087 组配分类: 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审计整改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文号: 旌办发〔2018〕101号
生成日期: 2019-02-06 发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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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旌德县审计整改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文号: 旌办发〔2018〕101号
生成日期: 2019-02-06
发布日期: 2019-12-02
关于印发《旌德县审计整改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2 00:00 来源: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旌德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旌德县委办公室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旌德县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是指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是指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与审计整改事项有关联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按要求应当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的问题,须严格整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对审计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审计整改。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在审计结果文书中明确审计整改意见和需要被审计单位整改的事项;对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应书面告知协助落实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应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项目,以一定方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公告相关事宜。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审计局与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人社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督查,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而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

(三)对审计查证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有关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县审计局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县审计局或相关部门多次督办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督促、约谈后,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四)其他可认定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审计法》及有关规定,视情形轻重追究整改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涉及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问责方式、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被追责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承担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后续跟踪督促检查,对整改期满后发现仍然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经督促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任追究。

追究责任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县审计局报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县审计局对涉及审计整改的重大事项,按照审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整改督促告知函,告知被审计单位整改期内未整改的有关事项,提醒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整改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和县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县审计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县委、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本县范围内的审计整改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情形,按本办法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