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60588/201805-00185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
索引号: | 003260588/201805-00185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旌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邮政编码:242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43589383@qq.com 。
附件:《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旌德县公安局
2018年5月14日
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为:东至和顺家园、梓阳学校、丁家村和孙家滨;南至姚家田、资福禅寺、南长岭(公墓区域除外)以北;西至西迁S217线(含高铁站);北至县消防大队、城东路延伸段、S323线以南和西迁S217线交会处(含新文科政府安置区和徽水岸小区)。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适时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00时至24时,除夕00时至正月初二24时,正月十五00时至24时。
第四条 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县城区下列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旌德县文庙;
(二)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饭店)、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国有企业办公、生产、仓储等区域;
(九)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环保、住建、教育、商务、民政、文旅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报、引导劝阻、发现举报和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九条 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企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城区承办宴席等服务的宾馆、酒店、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责任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由旌德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旌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旌德县文明办、旌德县综治办应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及各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为:东至和顺家园、梓阳学校、丁家村和孙家滨;南至姚家田、资福禅寺、南长岭(公墓区域除外)以北;西至西迁S217线(含高铁站);北至县消防大队、城东路延伸段、S323线以南和西迁S217线交会处(含新文科政府安置区和徽水岸小区)。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适时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00时至24时,除夕00时至正月初二24时,正月十五00时至24时。
第四条 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县城区下列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旌德县文庙;
(二)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饭店)、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国有企业办公、生产、仓储等区域;
(九)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环保、住建、教育、商务、民政、文旅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报、引导劝阻、发现举报和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九条 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企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城区承办宴席等服务的宾馆、酒店、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责任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由旌德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旌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旌德县文明办、旌德县综治办应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及各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为:东至和顺家园、梓阳学校、丁家村和孙家滨;南至姚家田、资福禅寺、南长岭(公墓区域除外)以北;西至西迁S217线(含高铁站);北至县消防大队、城东路延伸段、S323线以南和西迁S217线交会处(含新文科政府安置区和徽水岸小区)。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适时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00时至24时,除夕00时至正月初二24时,正月十五00时至24时。
第四条 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县城区下列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旌德县文庙;
(二)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饭店)、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国有企业办公、生产、仓储等区域;
(九)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环保、住建、教育、商务、民政、文旅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报、引导劝阻、发现举报和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九条 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企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城区承办宴席等服务的宾馆、酒店、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责任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由旌德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旌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旌德县文明办、旌德县综治办应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及各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旌德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为:东至和顺家园、梓阳学校、丁家村和孙家滨;南至姚家田、资福禅寺、南长岭(公墓区域除外)以北;西至西迁S217线(含高铁站);北至县消防大队、城东路延伸段、S323线以南和西迁S217线交会处(含新文科政府安置区和徽水岸小区)。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适时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00时至24时,除夕00时至正月初二24时,正月十五00时至24时。
第四条 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县城区下列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旌德县文庙;
(二)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饭店)、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国有企业办公、生产、仓储等区域;
(九)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环保、住建、教育、商务、民政、文旅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报、引导劝阻、发现举报和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九条 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企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城区承办宴席等服务的宾馆、酒店、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企事业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责任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履行职责的,由旌德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旌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旌德县文明办、旌德县综治办应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及各单位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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