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机构职能> 政府组成部门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01-00176 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 文号: 旌办发〔2019〕24号
生成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4-01-08
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401-00176
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
文号: 旌办发〔2019〕24号
生成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4-01-08
旌德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1-08 16:45 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接受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林长制工作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林长制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有关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林长制工作计划。县林业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林业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县委林长制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调处合同纠纷,调处林权纠纷工作。

(七)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我县生态安全。统一推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五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林业宣传信息、起草有关文件、报告、文电处理、安全生产、保密、档案、信访、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林业干部职工的录用、选拔、考核、培训、工资、职称评聘、退休等相关事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基层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负责林业收费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林业经营管理股(资源林政股、营林股)。承担全县森林、草原、荒漠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工作,指导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销售及管理,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监督、管理野生动物和林地、草原的保护开发利用,承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国土绿化总体规划,制定和落实年度营林生产及绿化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和管理林业项目建设;负责全县造林绿化自查验收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协调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林产品经营加工、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的项目实施。

(三)林长股(行政审批股)。承担林长制有关的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体工作。承担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县林业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党组、系统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七条  旌德县森林公安局(加挂旌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为县林业局直属行政机构,副科级建制,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5名,设局长、教导员各1名(均为副科级);下设旌阳、蔡家桥、庙首三个森林派出所,每个森林派出所各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均为副科级)。

主要职能: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依法负责管理森林公安机关的枪支、弹药、警用物资装备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接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负责人:叶军政

办公电话:0563—8603566

邮政编码:24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