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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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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09:03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养和城市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负责拟订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车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网、开设路口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有偿使用审批管理。

(四)负责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维护管养。参与划定城市绿线。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建城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砍伐树木、移植城市树木(含古树名木移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或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以及城市公园广场举办活动的审查备案。

(五)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市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市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的审批管理。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转运和垃圾中转站以及县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七)负责协调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性整治活动;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的市容环境保障。

(八)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

(九)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指导监督;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负责组织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一)监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参与城市应急管理。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运行和管理,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并做好异地备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市政公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共旌德县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旌发〔2017〕27号)要求,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住建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逐步划转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并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对外公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健全案件移交、办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保障体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限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时办结。违法行为确认后,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行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2.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限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时办结。违法行为确认后,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行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3.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区域内违法停车的查处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违法停车信息限时移送交管部门,并录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统,依法实施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违法停车治理工作。

4.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城市河道、湖泊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经营证照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集贸市场交易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法对城市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以及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非法回收贩卖药品的执法查处工作,以及城市户外广告的统一审批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拟订综合性文件、报告。承担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统计、基建、应急、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处罚票据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执法装备的统一配备管理。负责干部人事管理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承担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实施局机关文明创建、卫生健康、扶贫工作。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新闻、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日常运行、审核、发布。负责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二)执法监督股(法制股)。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规划、计划实施等情况进行督查;负责监督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队容风纪、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信访举报投诉;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城管系统普法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负责监督、指导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并组织案件查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工作;负责拟订和完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考评办法、标准和细则,并组织开展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评。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和办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受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审查、审批等相关业务;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临时占道的审批;负责行政许可业务资料、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党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负  责 人:汪世友

办公号码:0563-8601875

邮政编码:24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旌德县旌阳镇河东路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