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011-0003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1-30 15: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 公告
信息名称 旌德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旌德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旌德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组织协调普法宣讲团开展法治讲座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县级普法宣讲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宣讲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讲有兴趣或需要的即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拟请县级普法宣讲团成员授课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申请;

(二)受理: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三)协调安排: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普法宣讲团成员,确定授课内容;

(四)通知: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将授课讲师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讲师及授课内容等相关信息。具体授课时间和有关事项由申请方与讲师协商,讲座事务由申请方具体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电话:0563-8604277

邮箱:jingdesfj@163.com

 

 

 

2.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感兴趣即可申请

五、申请材料

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内容;

(二)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三)印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七、服务时间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电话:0563-8604277

邮箱:jingdesfj@163.com


 

3.开展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二)《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县人民法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申请;

(二)受理: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三)核实: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审核申请材料,与法院联系,由法院提供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相关信息;

(四)通知: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将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五)旁听: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或旁听证旁听庭审。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电话:0563-8604277

邮箱:jingdesfj@163.com

  

 

4.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志愿参加法治宣传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内容;

(二)与县人大、县委宣传部联合印发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组织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间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电话:0563-8604277

邮箱:jingdesfj@163.com

 

 

5.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普法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感兴趣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申请;

(二)受理: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三)核实: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负责人;

(四)通知: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将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地址、负责人、观摩时间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五)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电话:0563-8604277

邮箱:jingdesfj@163.com

 

 

6.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人大内司工委、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意见》(皖人常字内司[2009]2号)精神,市人大内司工委、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每年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感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每年“江淮普法行”活动内容;

(二)与县人大、县委宣传部联合印发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组织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电话:0563-8604277

邮箱:jingdesfj@163.com

 

 

7.开展“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宣教股、公律股、基层股、县法宣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申请;

(二)受理: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受理;

(三)核实: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审核申请材料,协调相关牵头单位开展组织、开展活动;

(四)通知:县司法局宣教股、公律股、基层股、县法宣办配合牵头单位将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宣教股、县法宣办

电话:0563-8604277

邮箱:jingdesfj@163.com

 

  

8.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五、申报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一)公民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或实地到访等形式提出法律问题。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给予解答。

六、服务时间

即时解答,特殊可约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

 

9.代拟法律文书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五、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代拟法律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连同申请材料送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实施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代拟法律文书。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到决定3个工作日;代拟时限根据代拟事项情况定。简单法律文书也可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即时代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


10.刑事辩护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四)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实施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

 

11.刑事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四)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实施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

 

12.民事诉讼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四)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实施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


13.行政诉讼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四)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实施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

 

1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四)属于申请地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五、申报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出给予或不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实施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

从提交申请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5个工作日;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


15.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承办机构

旌德县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二)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三)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四)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五)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六)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服务时限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九、咨询方式

旌德县公证处

地址:旌德县胜利西路15号

电话:0563-8604271

 

 

16.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法制、信访、财务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一)司法行政系统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证人员因举报、作证、鉴定、辩护、代理、公证证明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二)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

(四)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二)受理:办案单位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三)核实: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四)核准及救助资金发放: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予以救助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批意见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不予救助的,由办案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七、办理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意见和建议,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8604278

 

17、处理法律援助投诉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

三、申报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提出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投诉。

(二)受理:县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查核实:县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

(四)处理:县司法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七、办理时限

从申请到决定受理5个工作日;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八、收费情况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司法局纪检室、政工监察室

电话:0563-860267 8604278

  

18.“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下发《“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司法通{2013}63号):为更好地位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根据司法部和原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援助专用电话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现提出“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二、承办机构

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申报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二)接听:“12348”法律援助热线值班律师接听电话、解答咨询;

(三)登记:“12348”法律援助热线值班律师将咨询情况进行登记;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情况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3-8604542,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