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012-0005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0-12-22 16:4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信息来源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导航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信息名称 旌德县文旅局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旌德县文旅局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目     录

 

行政审批

1.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3.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和原址保护方案审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5.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审批

子项:设立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的审批

子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子项: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

子项: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兼并或者合并的审批

6.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7.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8.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9.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的审批

10.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11.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行政确认

1.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

2. 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的审批

其他权力

1.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及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2.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

3.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4.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5.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化比赛内容审查

6.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8.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9.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

10. 娱乐经营许可证换发

11.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审

12. 单位或个人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备案

13.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终止放映活动的备案

1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的初审

15.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及经营业务活动变更后的备案

16.旅行社变更、注销和设立分社登记后备案

子项:旅行社变更备案

子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1.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

1、设立依据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申报条件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局审批股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文旅局批准文书,不符合规定的由文旅局窗口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演出申请,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复印件 。(3)演出许可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填写核准表。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还应该提交:1、依法验收后取得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1、设立依据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场所和设备;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供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材料;

(2)文旅局窗口办理人员初步审查材料是否合法、齐全;

①如果材料不齐全,将所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②材料合法、齐全,接受申请;

(3)审核、现场勘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查。

①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相关资料,将有关资料归档;

②审核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4)文旅局审批股审核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和所有材料呈委分管主任、主任;

(5)委主任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材料退回业务科室;

(6)审批同意的,制作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并整理资料归档;

(7)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申报材料

(1)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4)经营场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8)卫生部门卫生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和原址保护方案审核

1、设立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申报条件

(1)有设计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资金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适应业务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在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前提下。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局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进行审核。对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和原址保护方案审核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由文旅局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设立机构的报告或申请书; (2)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4)工作场所、资金、设备的证明文件; (5)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6)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7)文物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5、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1、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2、申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对重大行政许可,需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一)设立: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3)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用房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没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书面声明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固定的网络地址证明和计算机终端设备配置清单; (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及复印件; (11)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复印件.

(二)变更:

(1)申请书(说明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等);

(2)变更单位名称应有出具工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3)变更地址或改建、扩建经营场所,要提供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同意使用的材料;

(4)变更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或两法人代表签订的有关协议,原、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主要设备清单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审批

子项: (一)、 设立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的审批

1、设立依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申报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零售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出版物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子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1、设立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

(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固定经营场所;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子项:(三)、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

1、设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固定经营场所;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子项:(四)、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兼并或者合并的审批

1、设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3)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6.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设立依据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规定: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申报条件

(1)文物或标本严重损坏,已难以修复;

(2)不符合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标准;

(3)须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审议。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局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的,由文旅局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文物或标本目录(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等);

(3)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的意见。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7.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申报条件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他单位。

(2)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提交申请(提交所需的审批材料); (2)文旅局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由文旅局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借用原因、用途、文物建档说明、保存环境达标说明、补偿方式、借用期限); (2)拟出借文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文物名称、级别、质地、年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数量、文物照片;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草案)(包含文物安全责任条款); (4)文物借入方基本背景资料(单位性质、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5)专家评估意见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8.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2、申报条件

(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在原址重建的充分理由;

(2)有文物专家组的论证意见;

(3)重建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4)重建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局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在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由文旅局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资金来源、计划开竣工日期;修缮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名称,该单位是否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

(2)申请人对修缮工程所在区域的所有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修缮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修缮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方案需附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9.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的审批

1、设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前须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申报条件

(1)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原址保护;

(2) 有具体的异地保护方案和措施,或拆除文物建筑构件收藏方案和措施;

(3) 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4) 申请人按要求同时呈报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需上报国家、省文物局的报送4套纸质文本,市文物局直接审批的报送1套纸质文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局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由文旅局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事项内容、目的、文物保护单位情况简介等;

(2)地方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3)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

(4)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方案。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10.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1、设立依据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古民居,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2、申报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 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局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作其他用途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由文旅局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

(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改作其他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5)改作其他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11.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 (2)维修或工程活动须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 (3)承担文物修缮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所提供的文物保护维修方案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文旅局窗口提交申请; (2)文旅局文物局进行初审并提供意见书; (3)文旅局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申请单位,发给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由文旅局文物局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提供符合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和省文化厅核发的文物维修培训证书;

(2)申请书范本

(3)文物保护工程申请表

(4)省或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原件);

(5)文物修缮工程协议书或合同书(原件);

(6)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并附招投标过程说明)。

(7)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使用范本,原件1件);

(8)《文物单位修缮工程申报表》(原件1份);

(9)现状勘测报告(原件1份);

(10)维修工程的现状实测图(原件1份),须符合制图标准,残破部位应描绘残破详貌,并标注量化说明文字,残破现状细部照片;

(11)设计文件(原件1份);

(12)施工方案(原件1份)

(13)工程预算(原件1份);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1.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

1、设立依据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申报条件

(1)有经纪机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2.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的审批

1、设立依据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2、申报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文旅局窗口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内容。

(3)、受理后,指派工作人员对拟设立场所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核查从业人员资格声明的真实性。并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和告知。

(4)、组织公开听证会。

(5)、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决定是否颁证。如不批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7)、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向省文化厅申请。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提交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中诸行为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证明。

(4)、房产使用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

(6)、通过公安消防安全验收的材料,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噪音符合排放标准的材料。

(7)、场所位置及平面图。

5、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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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及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1、设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申报条件

备案无条件

3、办理程序

企业或单位个人出版物出租业务,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文旅局进行备案

4、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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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

1、设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申报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办理程序

(1)按通知要求向文旅局服务窗口提交年检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3)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章

4、申报材料

(1)一年来经营情况书面总结A4纸打印(1张) (2)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副本原件(盖年检章)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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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1、设立依据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2、申报条件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办理程序

(1)按通知要求向文旅局服务窗口提交年检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3)在《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章

4、申报材料

(1)一年来经营情况书面总结A4纸打印(1张) (2)年度《印刷企业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盖年检章)

(6)《法律法规培训证书》复印件;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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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1、设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2、申报条件

(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对重大行政许可,需委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单位名称、业务范围);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印刷种类参照印刷企业标准,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印刷设备参照印刷企业标准;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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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化比赛内容审查

1、设立依据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71号)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2、申报条件

(1)名称、资金、设备场所;

(2)专业技能;

(3)安全、卫生条件;

(4)从业人员证明 。

3、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文旅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审核:由文广新股对申请资料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申请要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

(3)颁发证书: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需申请人提供申请书);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4)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5)演出节目单;

(6)依法提交的其他材料。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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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1、设立依据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71号)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申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场地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和日常管理制度; (5)消防意见合格证明; (6)室内平面图以及地理位置图;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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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设立依据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申报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批准备案文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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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申报条件

个体演员持身份证明、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文件;个体演出经纪人持身份证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3、办理程序

(1)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文旅局窗口申请备案并提交。

(2)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文旅局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出具《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材料不合格或不完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4、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具备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经营范围)

(2)本人身份证明

(3)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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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

1、设立依据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

2、申报条件

(1)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或独特性。

(3)具有世代相承、活态存在的特性,在县域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下内容: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舞蹈、戏曲、曲艺、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消费习俗、民间习俗、民间信仰、岁时节令、传统医药等。

3、办理程序

(1)乡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传承人申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乡镇文广站申报,县直机关直接到县文化馆申报。

(2)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提交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4、申报材料

(1)填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反映项目内容、历史、特征、价值、存续状况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2)反映项目重要价值和特征的代表性图片、照片、音像资料等。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无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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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娱乐经营许可证换发 

1、设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报条件

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企业

娱乐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至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网上签批;

(4)领导签字;

(5)换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4、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消防安全意见书。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1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审

1、设立依据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2、申报条件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电影放映单位在经营中执行《电影管理条例》的具体情况:

(1)执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情况;

(2)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3)电影放映单位在经营中放映国产影片的具体情况;

(4)电影放映单位在经营中执行行业规章的具体情况。

3、办理程序

(1)向文旅局服务窗口提交年检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3)在《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章

4、申报材料

(1)年检书面申请;

(2)电影放映工作报告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影院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

(7)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12.单位或个人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备案

1、设立依据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申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批准备案文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4)设备设施资料:名称、型号、数量等; (5)资金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供片合同。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8604090

 

13.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终止放映活动的备案

1、设立依据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申报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对重大行政许可,需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资料

(4)相关放映设备清单(1.3K、0.8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出具国家广电总局认定证书复印件,2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需提供数字证书和序列号。各电影院线公司要将所属数字影院(厅)安装使用的1.3K和2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于使用前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胶片放映设备需提供协会电影专业委员会检测报告)

(5)《申请电影放映许可证申请表》

(6)电影放映单位章程

(7)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8)验资报告

(9)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1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电影片目录复印件(核原件,申办3D、4D等特种影院时提供)。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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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的初审

1、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申报条件

(1)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5)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3、办理程序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4、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①法人注册证书;②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③网站域名注册证明;④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 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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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及经营业务活动变更后的备案

1、设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申报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文旅局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文旅局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委审批股办理; (3)文旅局审批股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 (4)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艺术品备案证明》;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4、申报材料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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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旅行社变更、注销和设立分社登记后备案

子项:旅行社变更备案

1、设立依据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2、申报条件

旅行社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名称、经营地址、出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并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程序

(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2)旅行社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按照变更事项要求,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文旅局窗口初审合格,报所在地地级市旅发委(一式四份)备案;

(3)地级市旅发委受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变更备案后,给予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由地级市旅发委受理后转报省旅游局;再由省旅游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并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经营场所(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出资人(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变更信息资料”复印件;

(3)旅行社出资人股权转让协议书;

(4)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新的旅行社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新的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4)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损毁或遗失补办《许可证》(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关于换发或补发《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已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的损毁或遗失作废声明的证明文件。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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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1、    设立依据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2、申报条件

(1)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3)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5)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6)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3、办理程序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社所在地的旅游局初审。

(3)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4、申报材料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一式二份);

(5)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6)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目免费

7、咨询电话:8604948

8、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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