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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3-00090 组配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旌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11:49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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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2.4本县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旌德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县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本县(包括各乡镇、旌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旌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等,督导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委、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征迁指挥部、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以及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督导本县推进油品升级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体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本县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落实应急防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经信委负责督促本县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会同县供电公司协助调停全县有关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制订落实本县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和交通管制应急方案;督促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各乡镇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委负责督导本县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市政道路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施工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本县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扬尘污染的控制。

县农委负责配合环保局督导本县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督导本县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县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县国土局负责督导本县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整治措施,加大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查处力度,加强渣土车封闭运输管理;配合县公安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县征迁指挥部负责督导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责任主体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拆项目名录并及时更新;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拆迁扬尘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县环保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本县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本县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明确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各类施工工地名单等应急措施。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经预测,城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城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城区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城区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城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城区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区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城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更严格的预警等级标准。

3.2 监测预警

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共同组建县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环保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当市级预警发布时,我县若在市级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发布的市级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若我县污染指数超过市级预警级别,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当市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时,若我县属于市级预警扩展区将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当县级预警发布时,本县未达到县级相应预警级别,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若AQI预测日均值<150时,原则上不发布预警信息),但超过县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3.1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蓝色、黄色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批准,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组长(副县长)批准,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发布方式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县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县环保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我县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

3.3.3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县级环保、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预警发布后,我县若在市级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发布的市级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若我县超过市级预警级别,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市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若我县属于市级预警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启动应急响应。

我县预警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乡镇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预警范围内的乡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县环保、气象部门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范围内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1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预警范围的乡镇政府、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5)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预警范围乡镇政府、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2.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矿山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累计削减10%以上;

(2)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10%以上;

(3)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5)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6)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监管;

(7)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8)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4.3.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居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3.3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预警范围的乡镇政府、应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加大污染排放企业和单位限产比例和污染消减量不低于20%;

(2)停止城区建筑、市政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3)对部分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限产措施;

(4)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4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预警范围的乡镇政府、应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累计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30%以上;

(3)主城区范围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停止上路行驶,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建立信息日报制度,相关乡镇政府、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县环保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辖区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和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将评估报告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并结合本县的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环保、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环保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委、县城管局、县征迁指挥部、县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县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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