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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舆情回应】咨询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相关事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4

【舆情回应】咨询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3-12-14 11:24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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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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