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12-00159 | 组配分类: | 节能审查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安徽天诚石业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文号: | 旌能评〔2021〕164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安徽天诚石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安徽天诚石业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天诚矿字〔2021〕2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项目位于旌德县孙村镇玉溪村(205 国道旁),拟在公司场地内进行扩建,占地面积 26666.8 ㎡,建筑面积 6110㎡,包括新建生产车间、仓库、变配电室和办公用房等。新建 1#机制砂生产线和 3#机制砂生产线,配套购置铲车、除尘器等相关辅助设备;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新建 2 条机制砂生产线,每年新增砂石 100 万吨,形成年产 150 万吨机制砂石生产规模。
根据《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该项目有关节能事项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书。
二、该项目建设完成运营后,年能源消耗量如下:电力603.39万千瓦时,柴油264.25吨,液化石油气1.08吨,项目年综合能耗1128.45吨标准煤(当量值)、2124.65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书中明确的各项节能措施,做到与项目建设“三同时”,优先选用国家推广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四、项目建成运行后,要加强能耗计量、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向县发改委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县发改委或县发改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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