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04-00268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西门(中学路以东)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改善人居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西门(中学路以东)区域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为旌德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单位为旌阳镇人民政府。
征收范围
该区域位于中学路以东,职教中心以南,敬老院小路以西,和平路以北,国有土地上房屋约8户,面积约800㎡,具体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评估机构选定及相关规定
(一)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旌阳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推荐的方式,按参加选择的被征收人多数意见确定。最终确定的评估公司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评估其他相关规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应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各类装潢装饰、附属物等要做到应评尽评。严禁非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宣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房屋面积与国有土地面积的确定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经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在其证载或批件注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内据实认定征收补偿面积。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屋,由现场摸底调查人员将调查资料交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审定,据实认定为征收补偿面积。
(三)无证房屋性质面积、结构等相关情况以县住建部门测绘认定为准。
五、征收住房占地以外的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确定的住房占地以外的国有土地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旌德县城镇基准地价》进行市场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六、房屋征收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搬迁期限在签订协议中约定。
七、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住房的价值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功能、结构、成新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
货币化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确定的住房面积+被收回的住房占地以外的国有土地补偿+房屋装潢装饰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
2、房屋产权置换。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住房的价值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功能、结构、成新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房屋产权置换房源为剩余东方雅苑安置房。依照“各评各价,互找差价,先签先选”原则,每户限置换安置房一套,安置房面积以有关部门测绘后确定的面积为准,置换房源换完即止。
房屋产权置换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确定的住房面积+被收回的住房占地以外的国有土地补偿+房屋装潢装饰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置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非住房[含简易结构的房屋(棚)]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关于调整旌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6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附属物及装潢装饰
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和装潢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关于调整旌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现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先确权,再评估,采取记账式征收。
八、房屋征收补助规定
(一)临时过渡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2、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确定的住房面积计算;
3、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按8元/㎡标准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
2、搬迁补助费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按8元/㎡的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支付,有大型设备的,按同时点货物运输价格另行评估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进行经营的,一律按住房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持有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被征收人经营性房屋的认定面积按6个月时间计算,一次性支付。
3、具体标准为:营业用房20元/㎡.月,生产用房10元/㎡.月,办公用房(含出租居住)10元/㎡.月,仓储用房5元/㎡.月。特殊情况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九、征收奖励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300元/㎡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61日至75日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200元/㎡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76日至90日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100元/㎡给予奖励。
(四)超过签约期限签约和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奖励。
(五)奖励单列支付,被征收人在取得《房屋腾空验收报告单》后才能领取奖励资金。
(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签约和奖励期限的,由实施单位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十、公示规定
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情况按《旌德县房屋征收三榜公示制度》(政办〔2019〕62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十一、签约规定
旌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交房规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标准由被征收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三、其他规定
(一)在公告征收范围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抢建、抢装、抢栽的青苗、房屋及其他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经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简易结构的房屋﹙棚﹚不奖励、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
(四)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五)对面积小房屋征收后确实无力购房又在城区无其他住处的个别特殊困难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旌阳镇、县征迁办和县住建局三方会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依照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公租房问题。
(六)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突击抢建、抢装、抢栽骗取补偿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或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县住建局和县征迁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重置价征收补偿标准
2.征收房屋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潢的征收补偿标准
4.房屋成新系数
附件1
房屋重置价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
等级 |
房屋结构与标准 |
基本价格 |
混合 结构 |
一 |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多孔板或砼现浇楼面;平顶天棚,铝合金(塑钢)门窗,高档涂料、面砖等室外墙,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
1200 |
二 |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楼地面。 |
1100 |
|
砖木 结构 |
一 |
砖墙、木屋架承重,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砖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铝合金、塑钢门窗另找差价) |
1000 |
二 |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顶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900 |
|
简易房 |
|
不规则屋架,砖石基层,瓦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 |
420 |
简易棚 |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石棉瓦屋面。 |
350 |
附件2
征收房屋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
供 电 |
电表 |
400元∕户 |
1.5至20A(含),单相、单独开户 |
2000元∕户 |
20A至60A、三相、单独开户 |
||
530元∕户 |
单独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
||
980元∕户 |
三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
||
60元∕户 |
分电表 |
||
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
6000元∕户 |
315KVA(含)以下、迁移补助费 |
|
7000元∕户 |
315KVA至630KVA(含)、迁移补助费 |
||
8000元∕户 |
630KVA以上、迁移补助费 |
||
供水 |
总水表(单独开户) |
700元∕户 |
散户、一户一表 |
分水表 |
50元∕户 |
|
|
供气 |
管道燃气 |
2700元∕户 |
一户一表 |
通讯 |
有线电视 |
400元∕户 |
移装费 |
电话、宽带网 |
150元∕门 |
移装费 |
|
空调 |
分体式(柜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窗 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
中央空调 |
100元/KW |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电 能 |
200元/个 |
||
燃气 |
200元/个 |
||
地坪 |
水泥 |
40元/㎡ |
|
砖石 |
30元/㎡ |
|
|
围墙 |
空斗 |
60元/㎡ |
|
砖石 |
70元/㎡ |
|
|
简易土、篱笆 |
18元/㎡ |
|
|
炉灶 |
单口灶 |
250元/口 |
每增加一口、增加50元 |
生产性用灶 |
800元/口 |
|
|
卫生设施 |
浴缸 |
1000元/套 |
|
坐便器 |
800元/个 |
|
|
蹲便器 |
500元/个 |
|
|
洗脸池 |
200元/个 |
|
|
化粪池 |
300元/m3 |
|
|
|
外阳台PVC、塑钢门窗 |
240元/㎡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
220元/㎡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外阳台木门窗 |
150元/㎡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铁门 |
150元/㎡ |
|
|
卷帘门 |
150元/㎡ |
|
|
防盗网 |
120元/㎡ |
|
|
防盗门 |
450元/樘 |
|
|
普通木质门 |
300元/樘 |
|
|
成品套装门 |
700元/樘 |
|
|
锅炉 |
3元/KG |
移装补助费 |
|
抽油烟机 |
20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水池、煤池 |
100元/个 |
|
|
砖水井 |
1000元/口 |
|
|
压水井 |
800元/口 |
|
|
消防池、浴池 |
200元/m3 |
|
|
雨棚、雨罩 |
80元/㎡ |
|
|
隔热层(自建) |
80元/㎡ |
|
注: 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2.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庭院内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树木直径 (离地面1.3米处丈量) |
补助金额 |
备 注 |
2cm-5cm |
30元/株、桩 |
|
5cm-10cm |
50元/株、桩 |
|
10cm以上 |
100元/株、桩 |
(三)房屋相关项目补偿
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
(1)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2
(2)房屋跃层、阁楼补偿标准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2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3、公共厕所补偿
(1)水冲式市政厕所,按每蹲位10000元计算,其房屋不再计算。
(2)单位或宿舍区经规划批准的独立公厕,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存储用房计算补偿。
附件3
房屋装璜的征收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 (单价) |
备 注 |
|
地
面 |
油漆地面 |
15元∕㎡ |
|
水磨石 |
50元∕㎡ |
各类地板砖地面 |
|
地砖 |
120元∕㎡ |
|
|
强化木地板 |
80-150元∕㎡ |
|
|
木地板 |
100-200元∕㎡ |
一般木质地板 |
|
150-380元∕㎡ |
免漆、免刨实木地板 |
||
石材地面 |
120元∕㎡ |
|
|
室
内
装
饰 |
钙塑、仿瓷墙面 |
40元∕㎡ |
|
三合板、瓷砖墙裙 |
80元∕㎡ |
|
|
软硬包木制墙裙 |
100元∕㎡ |
|
|
喷塑墙面 |
20元∕㎡ |
表面细致光滑,无凹凸感 |
|
乳胶漆墙面 |
20元∕㎡ |
|
|
墙纸 |
25元∕㎡ |
|
|
无法移动固定墙柜 |
180-580元∕㎡ |
|
|
纤维、钙塑、石膏板 |
35-180元∕㎡ |
硬质天棚 |
|
木吊顶 |
80元∕㎡ |
硬质天棚 |
附件4
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84年以前 |
1984-1995年 |
1996-2005年 |
2006年后 |
成新系数 |
0.85 |
0.9 |
0.9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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