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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9322/202404-00076 组配分类: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宣城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3 发布日期: 2024-04-03

宣城市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3 19:06 来源:旌德县庙首镇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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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就业 扶贫步伐,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着力解决贫困劳动力群体就近就地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部门、乡镇或行政村(社区)等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给予一定补贴的岗位。

第三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弱(半)劳动能力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贫困劳动力。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造、实际工作需要等实际,紧扣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采取“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方式,科学制定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合理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

各部门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需提交《扶贫公益性岗位新开发申报表》(附件1)。

第五条 对岗位开发数量较多、规模较大、安置年龄偏大的地方,在保证现有人员就业稳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合理控制岗位数量。

第六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主要包括:

1.保洁岗位:清洁乡村公共环境卫生;

2.保绿岗位:看管维护乡村公共绿化;

3.保安岗位:巡逻协管乡村社会治安;

4.护林岗位:看护乡村生态林地;

5.护路岗位:协管交通及养护道路;

6.护水岗位:看管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7.护光伏电站岗位:看管维护光伏电站;

8.防火岗位:看管秸秆焚烧、公共场所用火;

9.养老护理(扶残助残)岗位:日常生活辅助性照料;

10.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岗位:看管公共基础设施设备;

11.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扶贫公益性岗位。

第七条 乡镇、行政村(社区)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经乡镇政府、村委(社居委)集体会议研究确定,及时公示公开岗位信息;人社、交通运输、林业、扶贫等部门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应按规定确定岗位开发的数量、招聘程序等,公开发布岗位招聘公告,注明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确保岗位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八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需向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初审无异议后进行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再逐级上报,乡镇政府、县(区)开发部门接到申报后,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完毕,审核不同意的要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村(社区)要对申请对象身份和身体状况进行有效核实,65周岁以上的须有卫生部门对其健康状况的评价材料,重点核实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是否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

第十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上岗时,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时长、薪酬标准等内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经考核后可续签,但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一般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由于自然减员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空岗时,聘用单位应在5日内将空岗情况逐级上报,提交《扶贫公益性岗位空岗情况报备表》(附件3),并及时按程序予以补充,在此期间,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临时代班,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临时代班报酬不得在扶贫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对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聘用主体要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负责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考勤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终止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办理解聘清退手续,提交《扶贫公益性岗位解聘情况表》(附件4):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考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责要求的;

3.患病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对日常考核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

5.由于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7.擅自离岗、调换岗位,或人岗不符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扶贫公益性岗位监督监管,强化资金发放,严防变相发钱、“一发了之”等福利化现象,杜绝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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