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009-00234 | 组配分类: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法律援助受理条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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