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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08:15 来源:旌德政府办 浏览:38216 次

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办法》作为我省首部城镇住房保障地方政府规章,为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分配和管理,切实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办法》对于推动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根据《办法》的政策设计和主要精神,以保障基本、坚持公益、公平公正、提高效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办法》贯彻实施的重点和要求

(一)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加强运行监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运营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运营平台,并应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企业代建,实行管、建分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可提供财税、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加快实行保障性住房的并轨运行、租补分离。各地要通过统筹规划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管理运行,健全分配管理和运营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快推行租补分离,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市场租金,政府根据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和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租金补助档次,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并根据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三)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住房、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定期进行调整和公布。要根据《办法》规定,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轮候、分配管理制度,坚持阳光操作,健全联审联查,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住房和收入核查权、分配审查权、补贴发放权、运营管理权相分离。要健全租赁合同管理和腾退机制,以及灵活的住房租金梯度补助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促进保障性住房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出售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租赁为主,各地可根据《办法》规定,在房源供应量充足且承租人自愿购买的前提下,按照先租后售的原则组织出售。出售比例要严格控制,出售计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出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和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自行出售。具体的出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服务和后期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已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和享受保障对象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保障的行为。各地可委托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入住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和服务。对暂时不能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为依托,落实好物业管理责任。

三、强化《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强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实施工作,并加强与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住房保障运营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运营管理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纵向延伸至街道(社区)或镇人民政府、横向与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相联通的住房保障工作网络,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顺利推进。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修订完善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要抓紧制定并公布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申请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等,做到及时分配入住。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办法。继续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公开住房保障各类信息,增强住房保障信息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依据《办法》规定,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11月1日《办法》实施前后,集中组织开展《办法》的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为推进住房保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有计划地做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要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