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当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通过工作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县县城城区户籍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并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1、《旌德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领取低保金近三个月的领取打卡证明;
4、公示材料
5、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6、其他材料
经旌阳镇政府审核、公示、初次审批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公示。
二、本县县城城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并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1、《旌德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公示材料;
4、民政部门中、低收入认定材料;
5、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6、其他材料
经旌阳镇政府审核、公示、初次审批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公示。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1、《旌德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区无住房证明;
4、就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新就业职工需要提供本人学历证明、招聘录用手续或劳动(聘用)合同;
6、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7、公示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初次审批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公示。
四、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孤老病残人员、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审核本人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